1、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者公私财物。所谓不特定性是指刑法中的:π形趾Φ姆缸锒韵蠡蛘咴斐傻奈:峁孪任奕范ㄐ,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它反映了:舶踩谋局侍匦。
这里的不特定应当从三方面理解:
(1)犯罪对象的不确定性,即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少数特定的人或某项特定的财产,而是犯罪对象的目标和范围不确定。
(2)犯罪对象虽然确定,但:峁牟蝗范ㄐ,即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确定的,但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峁段У拇笮、数量的多少以及严重程度都具有不确定性。
(3)犯罪对象和:峁际侨范ǖ,由于犯罪对象的范围大、数量多、后果严重,某些情况下也视为具有不确定性。
可见,对本罪不特定性的认识不能绝对化,:舶踩牟惶囟ㄐ圆⒉皇羌虻サ鼐窒抻诜缸锒韵笫欠袢范,关键在于犯罪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反映了:Σ惶囟ㄈ说纳、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本质特征。只要其行为具有:舶踩牟惶囟ㄐ,就具备了构成:舶踩缸锏姆缸锟吞逄跫。
本罪虽然是复杂客体,在实践中可能只侵害人身权,也可能只侵害财产权,还可能既侵害人身权又侵害财产权。
2、客观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舶踩男形。在司法实践中,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舶踩男形谋硐中问绞嵌嘀侄嘌。
如何确定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舶踩形谋曜际潜咀锶隙ǖ闹氐愫湍训阄侍。
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共识的做法是从以下方面把握:
一是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自然不包括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方法。
二是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性质具有同质性和危险性程度具有相当性的危险方法。这里的“相当”就是明显接近于、等于甚至大于。现实中危险方法有很多,有的危险方法社会:π院艽,有的危险方法社会:π韵喽砸⌒,有的方法虽然具有危险性但并不具有:π。本罪是重罪,入本罪的标准宜严不宜宽,至少应当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具有90%以上的吻合度。
三是其他危险方法会直接给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造成足以侵害的危险,即足以:舶踩。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该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与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是因为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这个年龄段的行为人完全有能力也易于实施放火、爆炸、投毒一类具有严重社会:π缘姆缸镄形,实践中这个年龄段的行为人实施这类犯罪的现象也不鲜见,完全有必要用立法确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对实施的放火、爆炸、投毒行为负刑事责任。然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从其智力能力和技能能力看,要实施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舶踩男形幸欢ǖ哪讯,在实践中这个年龄段实施其他危险方法:舶踩男形彩滴奔,对此也就没有规定这个年龄段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性。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舶踩男形,不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以危险方法:舶踩男形嵩斐晌:舶踩暮蠊,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蠊⑸男睦硖。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故意是本罪成立的必要要件,过失不构成本罪。以危险方法:舶踩锏姆缸锒头缸锬康拇蟾L逵嘲娴锹既肟谑嵌嘀侄嘌,如出于仇视社会、报复泄愤、陷害他人、制造恐怖气氛等等,但犯罪动机、犯罪目的都不是本罪成立的要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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