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福体育网页版登录入口:软件侵权判定的标准究竟是什么
律师解析:
1.判定
软件侵权需综合考量。
“接触加相似”是重要原则,若被控方有机会接触权利人软件,且二者实质相似,包括代码、功能、界面等,就可能
侵权。
2.从
著作权看,保护的是软件表达形式,仅用软件思想开发新软件不算侵权,复制具体表达则构成侵权。
3.要考虑合理使用情况,为学习、研究软件原理而使用,可不需许可和付费。
不符合免责情形且满足侵权条件,通常可判定侵权。
案情回顾:小朱开发了一款软件并获得著作权。小胡在其开发的软件中,界面和功能与小朱的软件高度相似。小朱发现后认为小胡构成软件侵权,小胡则称自己仅利用了小朱软件的思想,且是为了学习研究才开发类似软件,不构成侵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判定软件侵权需综合多方面标准。本案中,若能证明小胡有机会接触到小朱的软件,且小胡软件与小朱软件实质性相似,包括界面和功能等外在表现相似,就满足接触加相似原则,可能构成侵权。
2、从著作权角度看,
软件著作权保护表达形式而非思想。若小胡只是利用软件思想开发新软件,不构成侵权;但若是复制了小朱软件代码、文档等具体表达则侵权。
3、需考虑合理使用情形。若小胡是为学习、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且符合合理使用方式,可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若小胡不符合合理使用等免责情形,且满足接触加相似等条件,一般可判定其软件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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