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判决书(土地权属争议案·一审)
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脱敏案号)
原告:某村民小组。住所地:脱敏地址。
法定代表人:CJL,组长。
原告:某村民小组。住所地:脱敏地址。
法定代表人:XZD,组长。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B,系本村村民。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LQF,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脱敏地址。
法定代表人:G?G,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YJM,XX市XX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LZL,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脱敏地址。
法定代表人:W?W,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LJX,XX镇政府党政办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练,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CJX,男,脱敏出生年月,汉族,住脱敏地址。
第三人:CM,男,脱敏出生年月,汉族,住脱敏地址。
第三人:CJF,男,脱敏出生年月,汉族,住脱敏地址。
第三人:WXL,女,脱敏出生年月,汉族,住脱敏地址。
两原告不服XX镇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XX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向各方送达诉讼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部分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WXL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XX镇政府作出权属处理决定,将涉案争议地块确认征用前土地使用权归四名第三人共同所有。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处理决定。
原告诉称:涉案山地历来属于村集体所有,第三人没有取得承包经营权证,不享有使用权。行政机关的确权决定错误。请求撤销权属处理决定及复议决定。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仅请求撤销两份文书。
被告XX镇政府答辩: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该地块系第三人祖辈长期开垦、管理使用上百年,曾经有报案记录、村委会证明佐证。集体土地所有权不等于个体使用权。土地补偿款分配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XX区政府答辩:权属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复议程序合法,应当维持,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多名第三人陈述:地块系家族长期管理使用,符合当地山地使用历史习惯,确权决定正确,应当维持。
经审理查明:涉案争议地坐落于某村委会集体土地范围内,有确定四至范围。原被告、第三人均无书面权属凭证。多份调查笔录、村委会早年出具证明证实该地块长期由第三人一方祖辈实际耕种管理。镇政府受理确权申请,开展调查、听证、调解,作出权属处理决定。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复议维持。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乡镇政府具备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在各方均无书面权属凭证时,应当尊重历史、结合实际使用现状进行确权。本案镇政府结合历史使用情况、证人证言、村委会过往证明作出的确权处理决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复议机关复议程序合法。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两个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大福体育网页版登录入口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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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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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