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某安装工程公司(原告)承接光伏板安装类工程项目后,将案涉工程以清包形式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某个体工商户/包工头)。劳动者(被告)受该实际承包人召集,进入案涉工地从事太阳能光伏板安装作业,在农户屋顶安装电缆线过程中受伤,经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右距骨骨折、右踝关节韧带损伤,先后两次入院接受手术治疗,累计住院五十余天。事故发生后,用工单位既未垫付医疗费,亦未安排人员护理,未支付任何补偿款项。
此前,另案生效裁判已确认该安装工程公司与受伤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纠纷进入工伤待遇赔偿程序后,工程公司据此抗辩:双方既无劳动关系,即不应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全部工伤待遇;同时对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标准提出异议,主张应按农林牧渔行业较低标准核算相关待遇,并主张第二次住院系劳动者自身原因所致、不应支持护理费。
劳动者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获得支持后,工程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其不承担各项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工程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后,劳动者委托张旭律师代理二审程序。
本案核心法律难点:在已被生效裁判确认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存在违法分包给无资质自然人情形下,发包的工程企业是否仍应承担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护理费等全部法定项目,属于建设工程领域极具代表性的工伤责任争议。
二、案件结果
1.一审法院认定:虽然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企业违法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劳动者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八个月,企业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依法应全额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2.一审法院判令该工程企业向受伤劳动者支付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在内的近二十八万元工伤待遇,并驳回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向双方送达开庭传票后,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劳动者据此取得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胜诉裁判文书,全部工伤赔偿主张获得司法终局确认。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张旭律师
1.建筑、安装类工程,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或无资质个人,务工人员在施工作业中受伤;
2.已有生效裁判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已取得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伤残鉴定意见;
3.用工主体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工伤待遇;
4.劳动仲裁或一审判决支持工伤待遇后,企业向法院起诉或上诉,劳动者需要二审应诉、推动生效裁判尽快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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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