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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判决落款时间: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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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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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建安公司,法定赵X,委托李X?1、涂某律师;?被告?1:某铸造公司,法定李X?2;被告?2:李X?2,二被告委托顾文亮律师;?第三人:陈某,委托李X?3?律师。?原告承接铸造生产线工程,2012?年底完成结算,结算总工程款两千三百余万元,被告仅支付?95?万元。时隔八年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两千余万工程款、高额利息,并主张工程优先受偿权,同时主张股东李X?2?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抗辩债权已超诉讼时效、不存在债转股抵消债务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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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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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文亮律师梳理施工大福体育官方app下载、结算单、历年付款凭证,锁定?2012?年?12?月?28?日为付款起算节点;针对原告提交的?2018?年?50?万元收款证据,逐条质证,证实该款项转给第三人,无原告委托代收手续,不构成时效中断。同时从优先受偿除斥期间、一人公司财产独立、利息约定无效、债权转为股权等多维度整理抗辩意见,庭审完整论述时效、权利消灭等核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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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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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全部驳回原告两千余万工程款、利息、优先受偿、股东连带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原告自行承担。?裁判理由:工程款付款期限自?2012?年?12?月?28?日届满,原告?2020?年才起诉,远超三年诉讼时效;无有效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工程优先受偿权十八个月除斥期间早已届满,权利灭失;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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